全市参保单位及参保职工:
根据省人社厅等5部门《关于发布2022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》(皖人社秘〔2022〕184号)规定,现就调整全市参保职工2022年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、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我省2022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386.91元/月,据此核定2022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9160元/月,下限为3832元/月,执行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。
二、参保单位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,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全部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确定。参保单位职工以单位申报的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。工资基数在3832元/月—19160元/月之间的,仍按工资基数执行;低于3832元/月的,按3832元/月执行;高于19160元/月的,按19160元/月执行。已申请分批或一次性结算差额的,按分批或一次性结算规则执行;未申请分批结算的,12月起统一执行新标准并一次性补收1-11月份差额部分。例如:原缴费基数为3429.11元/月,养老保险单位应缴548.66元/月,个人应缴274.33元/月。按新标准执行,缴费基数应调整为3832元/月,养老保险单位应缴613.12元/月,个人应缴306.56元/月。需补缴差额为96.69元/月,其中单位64.46元/月(613.12-548.66),个人32.23元/月(306.56-274.33)。
三、对已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、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困难行业企业、中小微企业,补缴规则按缓缴政策执行。如某单位申请缓缴期限为8月至12月,则该单位1-7月份的差额和8月至12月份的个人部分差额在2022年12月缴纳;8月至12月的单位部分差额可在缓缴期满后按缓缴政策规定的时间补缴。
四、对2022年当年已离职、退休人员不再进行统一调整。离职、退休人员如需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,由原参保单位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综合窗口申请办理。为保障职工社会保险权益,参保单位应主动告知参保职工(含离职人员),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;参保职工应主动配合参保单位,及时缴纳缴费基数差额部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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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11月23日